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县恩典鞋店,经营场所浦城县民主路商场第**店面。
经营者:吴敏冰。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恩典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