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834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初平佳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腾龙花园**3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
经营者黄放初。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初平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初平佳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10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