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融水县和睦镇好宜家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和睦消费品综合市场工商注册号:450225600192057。
经营者:陈本清。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融水县和睦镇好宜家百货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桂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融水县和睦镇好宜家百货购物中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融水县和睦镇好宜家百货购物中心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陈本清,陈本清有银行存款。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财产,法院依法有权直接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融水县和睦镇好宜家百货购物中心经营者陈本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