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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44号 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怀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锁辉,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安娜,总经理。

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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