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972执3538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镇林百货店、彭镇林: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虎门镇林百货店、彭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根据(2018)粤1972民初1574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972执3538号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镇林百货店、彭镇林: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虎门镇林百货店、彭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根据(2018)粤1972民初1574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