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2385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为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10100SantaMonicaBlvdSuite600,LosAngeles,CA)。
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桥头圣兴雅珍批发商行,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邓屋村青龙路6号。
经营者:庄添圣,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桥头圣兴雅珍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丽丽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翠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