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15号自编1-17。
法定代表人:胡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曼,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审被告: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大桥东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主楼1903房省广播电视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王鹏。
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曼、原审被告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76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立案证据并未显示芒果公司和酷狗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起诉芒果公司的诉讼标的和被上诉人起诉酷狗公司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被上诉人与芒果公司的侵权纠纷诉讼和被上诉人与酷狗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诉讼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被上诉人的立案证据并未显示上诉人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而上诉人的所在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侵权纠纷无管辖权,对于被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立案受理。
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796号之一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的芒果公司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并非指定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确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充分。
上诉人提出的芒果公司和酷狗公司是否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被上诉人起诉芒果公司的诉讼标的和被上诉人起诉酷狗公司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以及被上诉人与芒果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诉讼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侵权纠纷诉讼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上诉理由,属案件实体审查的内容,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