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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华标与袁舰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627号
案件名称叶华标与袁舰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华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袁舰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627号 原告:叶华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舰队,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叶华标与被告袁舰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叶华标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叶华标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华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华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华标负担。

原告叶华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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