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627号 原告:叶华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舰队,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叶华标与被告袁舰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叶华标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叶华标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华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华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华标负担。
原告叶华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