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307号曹连涛与邹平县焦桥波涛水泥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5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邹平县焦桥波涛水泥制品厂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曹连涛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将执行案款5052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2019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曹连涛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5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