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142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荣文家具经营部。
经营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东岳路266号。
经营者:祝荣文,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荣文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