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3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保隆,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清龙、晏明,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9]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朱婉鸣、李莉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隆及其辩护人邵清龙、晏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保隆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南边一街东九巷南边村215号2楼加工厂内,在明知没有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潘某、陈某4、杨某、杨博辉等人(均另案处理)生产假冒“S∧MSUNG”(三星)、“LG”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
2018年11月15日,民警在该加工厂内抓获被告人陈保隆,当场查获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电池1000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8500元)、假冒“LG”注册上的电池800块、光板(无商标)电池28945块、“S∧MSUNG”注册商标的标贴536张、点焊机2台、VIVO手机1台、考勤表4张、手写单据7张等。
上述涉案“S∧MSUNG”、“LG”牌手机电池,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证明,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保隆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上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保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陈保隆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确定宣告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保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事实、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保隆的辩护人另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2、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过高,应采信代理公司认定的价格;
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需要被告人照顾。
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保隆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南边一街东九巷南边村215号2楼加工厂内,在明知没有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潘某、陈某4、杨某、杨博辉等人(均另案处理)生产假冒“S∧MSUNG”(三星)、“LG”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
2018年11月15日,民警在该加工厂内抓获被告人陈保隆,当场查获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电池1000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500元)、假冒“LG”注册上的电池800块、光板(无商标)电池28945块、“S∧MSUNG”注册商标的标贴536张、点焊机2台、VIVO手机1台、考勤表4张、手写单据7张等。
上述涉案“S∧MSUNG”、“LG”牌手机电池,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证明,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未授权声明、承诺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租赁合同、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鉴定书、价格证明、价格说明、销售单、情况说明等书证,现场照片、电池照片、加工电池工具照片、电池标签照片等物证,证人张某、陈某1、陈某2、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潘某、陈某4、杨某、杨博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陈保隆的身份材料及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隆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上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保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假冒电池价值的异议,经查实,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涉案假冒三星注册商标的电池单价是根据天河城三星公司售后服务中心调取的售价进行价格认证,属于在市场上随机调取的价格,并没有合法依据,与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价格证明相差比较大。
考虑到上述两公司均有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合法委托,出具的价格证明更加可信和符合客观事实,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本院采信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异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其余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假冒电池的价值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陈保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保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假冒电池、标贴以及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