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29057号原告: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东路355号创研大厦224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1816房。
法定代表人:陈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倩,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