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82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水莲,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慧芬,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冈县创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青松东路252号云星钱隆天下花园商业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廖榕平。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县创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2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