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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411号之一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411号之一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桥市场西区一楼A1182号。

经营者:陈永琪。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嘉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正丰公司于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涉案ZL201430276588.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处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实质影响,目前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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