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605号 原告: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诚信塑料厂,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赵各庄村。
投资人:张起峰,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利,该厂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山,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林与被告霸州市诚信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根林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根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根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