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71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启程百货店,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金牛食品城9号。
经营者:施国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波,男,系曲靖市麒麟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启程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启程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启程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