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118号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丽园中心306室。
法定代表人:韩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星布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五路587号。
法定代表人:曾华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辉,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星布斯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