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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1294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振兴;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294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振兴,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康泰路21号厂房首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克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可树,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居委会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华天北一路8号三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唐红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荣,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林振兴、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欧派公司)、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中山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可树、海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王浩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振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寻梦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店的侵权链接;

2.判令被告林振兴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内标注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涉案产品,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oupai”、“欧派快乐厨房电器”、“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净水器产品;

3.判令被告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oupai”、“欧派快乐厨房电器”、“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净水器产品;

4.判令被告林振兴、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其中林振兴在1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原告欧派公司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公司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欧派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OPPEIN”系列商标铸就成了全国知名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欧派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成为指示原告欧派公司及原告欧派公司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志。

2018年4月,原告欧派公司发现在“拼多多”平台名为“创百年电器”网店内多处标注“欧派”字样销售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包装箱标注“有家有爱有oupai”“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欧派”“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原告欧派公司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拼多多网”系被告寻梦公司开办,“创百年电器”网店经营者系被告林振兴,涉案产品系被告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共同生产、销售。

原告欧派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欧派”字样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了原告欧派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开办者理应对网店的宣传使用行为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据此,原告欧派公司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侵权行为,其已尽审慎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

其在收到起诉后,已经及时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其也未因原告欧派公司诉称的侵权商品获取利益。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欧派公司对其的诉求。

被告中山欧派公司辩称,涉案被控侵权净水器不是其生产、销售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信息非为被告中山欧派公司;

OUPAI商标是其合法所有商标,可能被人冒用,对此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其为小企业,获利小,原告欧派公司主张过高。

被告海淋公司辩称,其没有生产、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OUPAI”“欧派快乐厨房电器”“中山市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净水器产品,原告欧派公司主张的赔偿过高,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欧派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欧派公司提供的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均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为国家商标局所出具,原告欧派公司提供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在与原件核对后出具,且公证书包括的荣誉证书能间接反映原告欧派公司的知名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核对原件后出具,且其中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告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反映的是原告欧派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宣传费用以及请知名影星代言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7.(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17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所出具,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寻梦公司、中山欧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则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

8.《临川晚报》《深圳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橱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杂志,虽为复印件,但其反应的事实均通过电视、平面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能够证实原告欧派公司的广告宣传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寻梦公司提交的证据:1.涉案店铺基本信息,与本案具有关联,被告林振兴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中山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1.报警回执,有原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2.第1689xxxx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与水批使用许可合同,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饮水过滤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欧派公司于2011年分别在临川晚报、××特区报、安庆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其在宣传中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作为广告语。

寻梦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网络科技、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等,中山欧派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抽油烟机、电热水器、净水设备等,海淋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加工净水器及其配件、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等。

2016年6月1日,中山欧派公司与海淋公司签订商标与水批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中山欧派公司将其注册的第11271069号商标“OUPAI”商标许可海淋公司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服务或商品上,中山欧派公司授权许可海淋公司生产、销售净水器、纯水机,许可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中山欧派公司有权监督海淋公司使用注册商标的服务或商品质量。

2018年4月18日,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及公证处公证人员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使用该公证处电脑,登陆拼多多手机APP,在“创百年电器”网店内,选购了商品标题“欧派”字样的净水器一台,王守贞付款后,拼多多生成了订单一笔,2018年4月25日,在张某、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收取了单号为992515xxxx的货物一件,王守贞打开货物包装箱,内有净水器一台、说明书一份、保修卡一张,张某、毕某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密封后交由王守贞保管,2018年5月3日,在张某、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公证处对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

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17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公证书内容显示,创百年电器网店其展示及销售的产品描述中使用了“欧派”文字及“欧派净水器”字样,寻梦公司提交的“拼多多”平台的网店注册信息显示网店“创百年网店”的经营者为林振兴,寻梦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9日对涉案店铺内被控侵权的产品进行了禁封操作。

经庭审查验,公证封存的实物是净水机产品,外包装箱及净水机上标识有“OUPAI”商标及“有家有爱有OUPAI欧派快乐厨房电器”字样;

外包装箱及使用说明书标有“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网址:××、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康泰路21号、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6-888-xxx”信息,外包装箱上还标有“电话:0757293××××1”;

保修须知上加盖有“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的销售专用章”,合格证注明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9日。

海淋公司确认“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6-888-xxx”及“电话:0757293××××1”是其所有。

庭审中,欧派公司主张林振兴、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赔偿其损失5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299元、差旅费3701元。

欧派公司、林振兴、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另,欧派公司曾于2018年11月5日以寻梦公司、查秀福、中山欧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粤2072民初14024号),诉讼请求为:1.查秀福、中山欧派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内标注“欧派”字样,停止销售标有“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UPAI”字样的涉案净水器;

3.中山欧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UPAI”字样的涉案净水器;

4.查秀福、中山欧派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1.查秀福停止在“沣运净水饮水生活馆”网店使用“欧派”字样销售净水器;

2.查秀福停止销售标有“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UPAI”字样的净水器;

3.中山欧派公司停止销售标有“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UPAI”字样的净水器;

4.查秀福支付赔偿款13000元;

5.中山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元。

该案中被控侵权的净水器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18日。

本院认为,涉案产品系欧派公司在林振兴设立的网店购买,林振兴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定涉案产品由林振兴销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是否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2.林振兴、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是否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商标专用权;

3.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赔偿主体及数额。

关于第一个焦点。

欧派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的净水器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本院予以认定。

被诉侵权的净水器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保修须知明确标明制造商为中山欧派公司,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服务热线、电话信息为海淋公司所有,且中山欧派公司与海淋公司之间存在委托授权许可商标的关系。

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保修须知标注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及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的提供者的性质,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的净水器产品是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共同生产并销售。

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虽辩称其未生产涉案产品,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焦点。

欧派公司是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欧派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其从注册之日起即取得“欧派”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林振兴经营的“创百年电器”网店在其展示及销售的产品描述中使用了“欧派”文字,网站内使用的“欧派”二字起到了商品识别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林振兴销售的净水器与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过滤器”为同类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店铺及涉案净水器等产品来源于欧派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在产品上标注“欧派快乐厨房电器”字样,其中的“欧派”二字具有描述产品品牌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xxxx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第三个焦点。

欧派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家有爱有oupai”、“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在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产品的销售,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中山欧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抽油烟机、电热水器、净水设备等,海淋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加工净水器及其配件、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等,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净水器产品上标识“欧派快乐厨房电器”、“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山欧派公司的行为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至于欧派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家有爱有oupai”构成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有家有爱有欧派”是欧派公司使用的广告语,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有家有爱有oupai”与“有家有爱有欧派”中显著标志部分“oupai”与“欧派”读音一致,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对其主张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有家有爱有oupai”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林振兴作为家用电器销售者,主观明知“欧派”品牌的知名度,仍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抢占了欧派公司的市场份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林振兴、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2018)粤2072民初1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令中山欧派公司停止销售标有“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UPAI”字样的净水器,并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案中被认定的中山欧派公司生产、销售的净水器产品与本案中净水器的产品类别一致,生产时间相差不到三个月,且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为2018年1月9日,购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该时间早于(2018)粤2072民初14024号案立案时间及判决时间,即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系(2018)粤2072民初14024号案生效判决之前生产销售,故本案中中山欧派公司的侵权行为与(2018)粤2072民初14024号被控侵权行为实际上均发生于同一时期,属于同一侵权行为,而非重新实施的侵权行为。

故在(2018)粤2072民初1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就中山欧派公司前述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作出处理的情况下,构成重复诉讼,本案对欧派公司本案中的针对中山欧派公司的相应诉请不再作出处理。

关于第四个焦点。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林振兴、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林振兴、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林振兴、中山欧派公司、海淋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中山欧派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因商标侵权行为而支付赔偿款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海淋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林振兴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林振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振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网店内使用“欧派”文字,停止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oupai”“欧派快乐厨房电器”“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净水器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快乐厨房电器”字样的净水器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被告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有家有爱有oupai”“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净水器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林振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被告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六、被告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被告林振兴负担760元,被告中山市欧派快乐厨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140元、广东海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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