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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与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1399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与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3996号原告: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管理区红岭办事处开源路6号。

法定代表人:罗辉龙,经理。

被告: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珠三角家电中心大厦第八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韦廷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跃,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鹏,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岩泉公司)与被告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峰岩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辉龙、被告长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峰岩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荣公司向峰岩泉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生产损失996428.505元(600000件÷28个月=21428.57件/月,21428.57件/月×15个月=321428.55件,321428.55件×3.173元/件=996428.505元);

2.判令长荣公司向峰岩泉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

3.判令长荣公司向峰岩泉公司返还商标使用费600000元及利息174400元。

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6日,峰岩泉公司与长荣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约定长荣公司将第1187382号、第870978号、第4038731号“旺仔”系列商标授权给峰岩泉公司使用,有效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许可费600000元。

在长荣公司授权峰岩泉公司使用上述三个商标期间,长荣公司不能再许可他人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峰岩泉公司遭受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在峰岩泉公司获得使用上述三个商标期间,长荣公司在相同区域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构成违约,由于长荣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峰岩泉公司的生产、销售数量降低,遭受经济损失996428.505元。

峰岩泉公司已经向长荣公司支付商标许可费600000元,现长荣公司违约,其应当将许可费返还给峰岩泉公司。

长荣公司辩称,长荣公司在许可峰岩泉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期间,没有再将商标授权第三人使用,不存在违约情形,请求驳回峰岩泉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87097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潮州市庵埠汾煌食品工业公司,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截止2016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2012年5月27日,长荣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

第1187382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广东汾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截止2018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2012年5月27日,长荣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

第403873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李海平,注册有效期限截止2016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2012年1月20日,中山国方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同日,中山国方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许可长荣公司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该商标,长荣公司亦可在无酒精饮料上再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2013年6月26日,长荣公司作为甲方与峰岩泉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第870978号、第1187382号、第4038731号商标授权乙方使用,许可的商品包括:1.100ml以下软管装系列产品:碎碎棒果味饮料共7个口味单品;

2.PET塑料瓶装椰子汁、山楂汁、玉米汁、果粒橙汁产品,共计8个单品。

合同有效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甲方按销售一件商品收取一元费用的标准收取许可费,合同期限内保底销售件数为600000件,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的销售数量达不到600000件,则按照600000元收取许可费,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保底使用费600000元;

每月5日前,乙方将其确认的商品销售报表给甲方,双方对上个月的产品销量进行确认。

甲方许可乙方的地域范围包括广东、广西、海南、江西、福建,乙方不得超出上述区域范围销售,否则构成违约。

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或自行在合同约定的许可境内销售本合同约定的商品,否则视为甲方违约,须赔偿乙方的损失。

任何一方违约的,每违约一次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违约达3次,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需退还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且赔偿乙方损失。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

双方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2013年9月16日,长荣公司作为甲方与峰岩泉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许可的商品在原来基础上增加100ml-2000ml的纸盒包装产品,共10个单品。

新增商品的商标使用费另计,按照每销售一件收取一元的标准计算,乙方须在每月5日前,提交其确认的销售报表给甲方确认,确认后,乙方将支付新增商品的商标许可费。

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双方在协议书盖章确认。

长荣公司的公司章程显示长荣公司的股东包括韦廷建、罗辉龙等14人,韦廷建占61.74%的股份。

韦廷建是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牛公司)的股东。

峰岩泉公司提交的名字为“自由自在”微信账户的朋友圈显示如下内容:“4月18日,南昌刚到一车旺仔碎碎棒”“4月16日,南昌旺泰商行刚到一车椰子汁及芒果汁”“5月23日,旺仔乳酸菌新规格(100ml*20、350ml*8)隆重上市”“5月11日,公司5月份开始椰子汁系列产品针对终端店进行了一系列促销活动,订单突飞猛进的”“5月8日,新品泰牛加气型隆重上市”“6月18日,到湛江学习旺仔乳酸菌市场操作经验,现场促销活动异常火爆”“7月4日,旺仔新品上市,欢迎来电咨询”“8月8日,泰牛公司又一个重要战略合作品牌-旺仔火,标注第1187382号商标;

旺仔系列饮品全面进入江西市场,隆重招商中”“8月6日,我叫余小军,我来自江西南昌”“8月25日,旺仔生榨椰子汁高端、时尚、上档次”“9月28日,全国秋季糖酒会10月7日在美丽的山城重庆召开”“11月7日,请大家关注11月8日江南都市报旺仔生榨椰子汁的平面广告。

麻烦大家在朋友圈转发”“12月1日,旺仔生榨椰子汁POP海报”“12月28日,各位经销商朋们,2014年还有几天时间即将过去”“12月31日,余小军:我也删删今年的烦心事”“1月6日,本公司招聘南昌及赣南区域主管各一名,配有旺仔的产品图片”,该微信号的朋友圈发布了许多旺仔产品的图片。

长荣公司确认其员工中有叫余小军的。

峰岩泉公司提交的名字为“海阔天空”微信账户的朋友圈显示如下内容:“6月14日,泰牛公司重要战略品牌-旺仔饮料新品火热招商-广东区域-财富”“终于到了,为了看个世界杯真不容易呀”“8月1日,旺仔牛奶梅州乡镇铺市良好”“8月8日,泰牛公司重要,分享旺仔产品系列”“1月14日,旺仔牛奶饮料新品火热招商-福建省空白区域-财富热线136××××2860涂生,标注第1187382号商标”“12月28日,各位经销商朋友们,2014年还有几天时间即将过去”“3月18日,尊敬的客户们,最近公司订单猛增,需要订货的请及时打款排单……2015年旺仔与您同”“4月2日,我的名字叫旺仔”“5月12日,泉州地区购买旺仔系列7件送豪华电饭煲一个”“5月15日,旺仔系列产品碎碎冰进驻厦门市场”“6月10日,开启财富之门!

扣动梦想之窗!

旺仔品牌,期待您的加盟!

福建部分区域招代理”“6月20日,旺仔乳酸菌独家赞助的湛江江洪第31届龙舟大赛正式开幕”“10月14日,旺仔新品上市:椰子汁、乳酸菌、生榨果汁系列!

梅州市诚招销售业务主管多名”“10月11日,欢迎河源巫总、郑总加入我们泰牛公司-旺仔饮品”,该微信号的朋友圈发布了许多旺仔产品的图片。

峰岩泉公司称“海阔天空”是涂院文的微信号,长荣公司确认其员工中有叫涂院文的。

峰岩泉公司提交的泰牛公司2015年度经销商认购协议书显示,泰牛公司供梅州市梅县区诚惠食品商行(以下简称诚惠商行)销售标有第870978号、第1187382号、第4038731号商标的产品,包括旺仔乳酸菌饮料(100ml、350ml塑料瓶系列产品)、旺仔塑料瓶装生榨芒果汁系列产品、旺仔塑料瓶装花生奶系列产品、旺仔塑料瓶装生榨椰子汁系列产品,销售区域为广东省梅州市的梅县区、梅江区,合同有效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

认购协议书的第一页及最后一页有手写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何光锐”,何光锐是诚惠商行的经营者。

该证据为复印件。

峰岩泉公司提交的诚惠商行及何光锐出具的证明书显示:诚惠商行自2015年5月至10月采购长荣公司授权泰牛公司生产的“旺仔商标”的果汁、椰子汁饮料。

峰岩泉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实长荣公司有授权他人在合同期限内使用涉案商标,已构成违约:泰牛公司在梅州市××泉州市的经销商宣传销售含有涉案商标饮料的照片,福建省厦门市经销商于2015年5月15日拉旺仔碎碎棒到仓库下货的照片,福建省平潭县经销商的经销合同首页及谢仪宝批发商行拉旺仔椰子汁产品在仓库的卸货照片,莆田市经销商长发食品贸易商行经销合同首页及仓库存货照片,旺仔系列产品的照片、宣传海报,福建省展销会照片,梅州市锦煌商行旺仔产品推广活动照片,梅州市经销商宏业贸易的旺仔系列产品在超市货架陈列的照片,梅州市平远县惠明购物超市摆放旺仔产品的照片,2015年6月20日湛江市江洪港举办第31届龙舟大赛的照片(横幅悬挂旺仔乳酸菌热烈祝贺江洪港31届龙舟大赛隆重圆满成功举行,韦廷建有参加该活动),以上照片没有显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

庭审中,峰岩泉公司提供了拍摄上述部分照片时使用的手机。

2014年11月8日的《江南都市报》刊登如下内容:“旺仔品牌饮料是泰牛公司的一个重要战略合作品牌。

自1996年产品上市至今,旺仔饮料已经走过18个年头。

2014年6月重磅推出生榨椰子汁,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江西部分空白市场正在招商中……联系人余先生,电话136××××5105/156××××7776。

”长荣公司以峰岩泉公司、罗辉龙为被告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峰岩泉公司、罗辉龙向长荣公司偿还借款600000元及违约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商标许可费已转化为以欠条为载体的民间借贷,该法院判令峰岩泉公司向长荣公司偿还借款600000元及违约金(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5年6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判决后,峰岩泉公司、长荣公司均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民终8232号民事判决,认为峰岩泉公司与长荣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峰岩泉公司应向长荣公司偿还借款600000元及违约金,同时,罗辉龙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峰岩泉公司对经济损失996428.505元解释为:双方约定保底产品数量是600000件,合同有效期间28个月,平均每月21428.57件,每件利润3.173元,长荣公司违约共计15个月。

本院认为,长荣公司是第870978号商标、第1187382号商标、第4038731号商标的权利人,其有权授权他人使用三个商标,故长荣公司与峰岩泉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根据长荣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两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长荣公司是否在本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产品上授权第三方使用涉案的三个商标。

峰岩泉公司认为长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其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没有提交长荣公司违约的直接证据,故本院对峰岩泉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考量后,再确定长荣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2014年11月8日的《江南都市报》有原件核对,本院认定其真实性,该报纸记载“旺仔品牌是泰牛公司的重要战略合作品牌,江西部分空白市场正在招商”,这与“自由自在”11月7日的微信朋友圈“请大家关注11月8日江南都市报旺仔生榨椰子汁的平面广告,麻烦大家在朋友圈转发”的内容相吻合,且该则广告的联系人为“余”,与该微信号的使用人“余小军”的信息相吻合,长荣公司亦确认其公司有叫余小军的员工,可见泰牛公司此时在江西省招聘旺仔品牌的经销商,且招聘时间、区域、产品的种类与长荣公司授权峰岩泉公司的相同,韦廷建同时是泰牛公司、长荣公司的股东,其不可能不清楚泰牛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但长荣公司对此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长荣公司对泰牛公司的行为予以准许,另结合以下情形:“海阔天空”的微信账户显示旺仔品牌在福建省部分地区推广产品、招募销售商,旺仔品牌赞助江洪港31届龙舟大赛,韦廷建参加该活动,泰牛公司在梅州市部分地区招募旺仔品牌的销售商,且泰牛公司在宣传旺仔系列产品时未对产品的种类、型号、包装等进行区分,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长荣公司在授权峰岩泉公司的同时,在相同的地域、时间、产品又授权泰牛公司使用旺仔系列商标,长荣公司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峰岩泉公司可拒绝支付商标许可费,由于商标许可费600000元已转化为民间借贷,且法院已经判令峰岩泉公司向长荣公司偿还600000元,故峰岩泉公司要求长荣公司返还该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峰岩泉公司向长荣公司支付600000元是其应承担的义务,长荣公司向峰岩泉公司返还许可费600000元,是之后产生的义务,因为峰岩泉公司逾期履行之前的义务,导致产生利息,其无权要求长荣公司支付,故峰岩泉公司主张利息1744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峰岩泉公司的生产损失,峰岩泉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每件产品的利润是3.173元,因此,峰岩泉公司要求按照每件产品3.173元的利润计算损失没有依据,且峰岩泉公司已主张违约金600000元,故本院对峰岩泉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600000元,由于无法根据每件产品的利润计算峰岩泉公司的经济损失,可参考双方约定的商标许可费确定峰岩泉公司的损失,峰岩泉公司在无法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主张600000元违约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返还600000元;

二、被告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767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30767元,原告广州市峰岩泉饮料有限公司负担10167元,被告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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