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4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被告:深圳市沐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科技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魏志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沐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傅德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