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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初74号
案件名称7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顾小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7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小丽,女,1988年8月13日生,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v>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顾小丽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小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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