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7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小丽,女,1988年8月13日生,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v>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顾小丽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小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