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民初3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2019年4月29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仰芮书记员朱思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