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民初3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刘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民初3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2019年4月29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仰芮书记员朱思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