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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0民初26118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26118号之一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启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思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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