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466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四季依阁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辉慧。
被告:隋辉慧。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四季依阁服饰有限公司、隋辉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