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158号原告:曾锐升,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农屏,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彬,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
法定代表人:姚泽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峰,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生,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锐升与被告深圳市鑫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锐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锐升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402.15元,本院予以退回其220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