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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畲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执113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畲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畲乡商店;潘海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州市畲乡商店,住所地胶州市胶东镇周家村北。

被执行人:潘海美,女,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畲乡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2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追加畲乡商店经营者潘海美为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过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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