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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汇鑫盛达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小店区汇鑫盛达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汇鑫盛达汽配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333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区庆丰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汇鑫盛达汽配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建南汽配市场**门口(**)。

经营者:张林中。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汇鑫盛达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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