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民初5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邱邱便利超市,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永安路江南水榭小区门口/div>经营者:邱丽蓉,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先锋村14村民组。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邱邱便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2019年5月9日,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熊照芳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盛 辉书 记 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