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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亿迪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终1174号
案件名称上海亿迪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亿迪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亿迪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第****。

法定代表人:崔苏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恒勇,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法定代表人:冯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冰清,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亿迪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迪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亿迪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恒勇,被上诉人咪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冰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亿迪优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故意遗漏案件关键事实,游戏版号等问题应当由被上诉人申请和解决。

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经有效举证证明涉案游戏已经上线运营,版权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咪咕公司二审辩称:因为上诉人的游戏软件存在问题,导致无法申领游戏版号及上线运营,因此合同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亿迪优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咪咕公司向亿迪优公司支付版权费39万元;

2.咪咕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5日,亿迪优公司和咪咕公司订立HTML5手机游戏版权采购合作协议。

根据合同约定,亿迪优公司负责游戏作品的研发和适配;

咪咕公司负责游戏作品的运营推广。

协议签订后,亿迪优公司经研发后依约将《卡通飞行》、《小刺猬历险记》、《趣味贪吃蛇》、《萌萌水贼》、《洛林糖果》、《推箱子大师》、《呼呼欢乐泡泡龙》、《糖果家族》、《弹弹大冒险》、《霹雳机战》、《骑士英雄》、《功夫水果》、《怪物联盟大消除》、《奶酪收集》和《糖果怪兽》游戏的基本信息、全部源代码及软件著作权证等提供给咪咕公司,咪咕公司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却以要求亿迪优公司办理版号为由拒不支付版权金。

为维护原审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咪咕公司一审辩称:1.亿迪优公司所提交的游戏尚未获取版号,不具备游戏上线条件,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咪咕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亿迪优公司所交付的游戏存不符合版号申请要求,不具备上线条件,所以合同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咪咕公司无需向亿迪优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2月25日,亿迪优公司和咪咕公司签订《HTML5手机游戏版权采购合作协议》,同年12月30日咪咕公司盖章确认合同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亿迪优公司授权咪咕公司将其开发的《卡通飞行》、《小刺猬历险记》、《趣味贪吃蛇》、《萌萌水贼》、《洛林糖果》、《推箱子大师》、《呼呼欢乐泡泡龙》、《糖果家族》、《弹弹大冒险》、《霹雳机战》、《骑士英雄》、《功夫水果》、《怪物联盟大消除》、《奶酪收集》和《糖果怪兽》游戏,在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区域内(中国移动旗下全部渠道)独家发行,亿迪优公司负责上述游戏的研发和适配,咪咕公司负责游戏的运营推广。

协议约定版权金为39万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作品上线后咪咕公司向亿迪优公司支付版权金总额的20%,咪咕公司需在收到亿迪优公司开具的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作品上线稳定运营3个月后,咪咕公司向亿迪优公司支付版权金总额的50%;

作品上线稳定运营6个月后咪咕公司向亿迪优公司支付版权金总额的30%。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发生法律效力。

涉案《HTML5手机游戏版权采购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版权金的支付时间为涉案游戏上线后。

本案中,亿迪优公司未能有效举证证明涉案游戏已上线运营,因此版权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亿迪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管辖权的确定是本案审理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确定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南京市等地的计算机软件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若有违反,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均应当予以纠正。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等情况,可以确定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第一审案件应由本院管辖。

本院对本案的管辖予以纠正,对本案实体问题不再继续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本院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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