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352号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
法定代表人:郑润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凯特斯电子商行,地址深圳市,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现代之窗附楼**5510A>法定代表人:李建锋。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凯特斯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346870.9、名称:号码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