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66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林,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钟广全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中柱村七甲嘴社和草天屋社交界处,注册号500106606288174。
经营者:钟广全,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随州市金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L01822914A。
法定代表人:宫经义,职务不详。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沙坪坝区钟广全超市、随州市金义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