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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序结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刑初1128号
案件名称万序结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序结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1128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序结,男,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望江县,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8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序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明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万序结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万序结未经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在其租用的位于晋江市永和镇旦厝村西区360号三楼车间内,通过到市场上采购布料自行裁剪并在其雇佣工人万某的配合下进一步委托魏某、尹某加工成型的方式,私自生产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成某衣。

2019年1月8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窝点当场查获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成某衣1100件、假冒“adidas”注册商标标识100枚。

经价格鉴定,上述假冒服装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46950元。

经质量鉴定,上述假冒服装所检项目均符合GB18404-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万序结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序结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万序结在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两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非法经营数额50%-100%的罚金。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余某、万某、魏某、尹某的证言,被告人万序结的供述,书证破案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万序结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序结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万序结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

其于庭审后预缴罚金人民币13万元,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合考虑万序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同时结合其具备监管和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序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查扣在案的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成品卫衣1100件、假冒“adidas”注册商标标识100枚(均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永哲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晓颖 书记员吴怡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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