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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海波、谭石清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8刑终147号
案件名称谭海波、谭石清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谭海波;谭石清;刘贤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海波,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子雅,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石清,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腾造,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贤龙,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国柱、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海波、谭石清、刘贤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粤1881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谭海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二、被告人谭石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三、被告人刘贤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对被告人谭海波、谭石清、刘贤龙因本案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扣押到涉案的“DW”商标手表成品、半成品、表带、包装盒等物品一批,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宣判后,谭海波、谭石清、刘贤龙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对被告人谭海波、谭石清、刘贤龙的犯罪所得数额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1刑初4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瑶审判员 罗立兵审判员 何昭敏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黄水妹书记员柯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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