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初12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江塘湾德友超市,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塘湾营者:肖尊高。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江塘湾德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