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22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新港瑞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31684654L。
投资人:齐秦。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新港瑞建材经营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