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82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炜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楼区邹区艾登美灯饰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鹤溪路(邹区光辉灯具市场精品馆****)。
经营者:杨兴会。
被告: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安路**v>法定代表人:陈方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与被告钟楼区邹区艾登美灯饰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艾登美销售中心)、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星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被告艾登美销售中心经营者杨兴会、被告敏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