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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梁溪区诚宝酒店、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民初560号之二
案件名称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梁溪区诚宝酒店、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梁溪区诚宝酒店;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560号之二原告: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雄,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豪钊、王俊逸,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诚宝酒店,住所地无锡市吟苑公园大门左侧。

经营者:缪海峰,该酒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乔,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天成巷12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乔,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与被告梁溪区诚宝酒店、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产业集团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产业集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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