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560号之二原告: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雄,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豪钊、王俊逸,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诚宝酒店,住所地无锡市吟苑公园大门左侧。
经营者:缪海峰,该酒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乔,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天成巷12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乔,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与被告梁溪区诚宝酒店、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产业集团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产业集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