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19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496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邬远杨,执行董事。
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永旺梦乐城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苏震桃路188号一层112、113、114铺位。
法定代表人:朱伟。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城酒业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永旺梦乐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永旺梦乐城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永旺梦乐城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永旺梦乐城店的起诉。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城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本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