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11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台东天星超市,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新团小街65号。
经营者:吴剑峰。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天星贸易有限公司台东天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