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知民初1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涛,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超,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县南洲汤玲芝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
经营者:汤玲芝。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汤玲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