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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刑初1623号
案件名称黄泽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泽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162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泽崇,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怀庆,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泽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月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泽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起,被告人黄泽崇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从深圳市华强北爱华市场购进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手机后向他人转售牟利。

2018年8月13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在被告人黄泽崇位于宝安区的住处查获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手机共计64部、印有假冒“OPPO”、“VIVO”标识的进网许可证共计120张及销售记录本1个。

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5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19时许在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五区91号B栋1404房将被告人黄泽崇抓获归案。

经查,被告人黄泽崇于2018年8月7日至12日期间,销售的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手机共价值人民币75350元,现场查获的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手机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80790元。

经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场查获的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手机价值人民币57207元(部分手机因已停产,无法查询被侵权产品市场销售中间价格,暂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泽崇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黄泽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中所列的涉案金额75350元是销售金额,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犯罪既遂性,除此之外现场查获的未销售出去的库存依法应定性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较既遂犯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侦查第一时间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认罪态度非常积极,悔罪态度非常诚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在案发前以销售正品手机营生,案发前不到一周的时间才开始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非常短,社会危害性相对小,该情节应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起,被告人黄泽崇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从深圳市华强北爱华市场购进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手机后向他人转售牟利。

2018年8月13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在被告人黄泽崇位于宝安区的住处查获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手机共计64部、印有假冒“OPPO”、“VIVO”标识的进网许可证共计120张及销售记录本1个。

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5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19时许在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五区91号B栋1404房将被告人黄泽崇抓获归案。

经查,被告人黄泽崇于2018年8月7日至12日期间,销售的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手机共价值人民币75350元,现场查获的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手机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80790元。

经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场查获的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手机价值人民币57207元(部分手机因已停产,无法查询被侵权产品市场销售中间价格,暂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手机、进网许可证、销售记录清单(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调查)笔录、手机进销货记录、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未授权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泽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崇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泽崇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泽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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