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东莞市鼎畅香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3民初654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东莞市鼎畅香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东莞市鼎畅香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654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鼎畅香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旺角新城B07一楼。

法定代表人:柳运龙。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东莞市鼎畅香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650,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钟丽丽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翠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