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8827号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东2-E234室。
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碧,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2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被告:杭州启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顺路8号A幢7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应晓天。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锋奇光动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启梦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怡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