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3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瑶海区钟斌五金水暖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金泰建材城7-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PBH8R1C。
经营者:钟斌,男,1979年7月l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山,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瑶海区钟斌五金水暖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瑶海区钟斌五金水暖商行于2019年4月29日以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瑶海区钟斌五金水暖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瑶海区钟斌五金水暖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合肥瑶海区钟斌五金水暖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