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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572号
案件名称572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奥克斯国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邱军,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美的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奥克斯公司、天猫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美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650元,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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