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云刑终1267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天喜,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昌宁强宝腻子粉厂投资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现住云南省昌宁县(昌宁强宝腻子粉厂)。
2017年9月21日因本案被云南省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6日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指控刘天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云29刑初66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天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缴的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0元继续予以追缴。
三、扣押的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7522元、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制假的包装材料及销货单据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均依法予以没收。
刘天喜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刘天喜,并听取其辩护人曾建龙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上诉人刘天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腻子粉上私自使用“三棵树”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9刑初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