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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桐庐瑞杰文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24765号
案件名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桐庐瑞杰文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庐瑞杰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24765号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17、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L。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瑞杰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武盛村九龙小区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D。

法定代表人:于峰。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瑞杰文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为第6974784号“平安”、第6974816号“PINGAN”、第3688310号“PINGAN”注册商标权利人。

被告桐庐瑞杰文具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了“平安”、“PINGAN”标识的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了原告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降低了原告商标的品牌价值,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对第6974784号“平安”、第6974816号“PINGAN”、第3688310号“PING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桐庐瑞杰文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侵犯注册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产品的所在地,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

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在本院管辖区范围内,而被告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管辖区范围内,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因此本案属于涉及信息网络的商标权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桐庐瑞杰文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桐庐瑞杰文具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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