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703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盼,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全,男,汉族,1995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曾全赔偿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5月17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