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初812号之一 原告: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村。
法定代表人:吕邱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张志良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汇海隆台湾馆二楼B02。
经营者:张志良。
被告:玉环艺家百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前排村。
法定代表人:阮福正。
被告:原野居家具海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彩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铭晋公司或原告)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张志良家具经营部(以下称张志良经营部或被告一)、玉环艺家百年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艺家百年公司或被告二)、原野居家具海安有限公司(以下称原野居公司或被告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铭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第ZL20163018××××.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立即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机器设备,销售全部已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3万余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铭晋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邱进于2016年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咖啡桌(CHC-B211-C)”、专利号为ZL20163018××××.5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1月18日获得授权公告。
涉案专利于2017年10月19日排他许可给原告使用,期限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至到期之日止。
该专利属于原告推出的查尔斯顿系列中的一款产品,吕邱进对专利的研发倾注了大量心血,原告为宣传和推广涉案专利产品付出了巨大努力。
专利设计以独特的设计升级了美式家具的元素,产品美观、典雅,一直受到消费者好评。
原告发现,被告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汇海隆台湾馆内开设的名称为“H&S华圣贵族”的店铺中大量销售咖啡桌产品,经比对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
被告一经营的店内同时销售的数十款产品几乎与吕邱进研发的查尔斯顿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
同时,被告一经营店铺中的销售单均为“艺家百年(苏州)有限公司质保单”,店内使用的信封、名片中均载有“艺家百年”、“ECAIOO”、“路易艺家LOUSIEKCA”等商标为被告二的商标,“华圣贵族”为被告三的商标,华圣贵族店内放置有名称为“原野居”的宣传画册,该画册为被告三制作,画册中展示的家具产品均与查尔斯顿系列的专利相同。
被告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盒上均载有“榞野美墅”等商标均为被告三名下商标。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被告一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产品已经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被控侵权产品由被告二、被告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三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第392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ZL20163018××××.5号名称为“咖啡桌(CHC-B211-C)”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原告铭晋公司据以指控专利侵权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铭晋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