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43号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30室。
法定代表人:黄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网鱼网咖。
住所地:南大港盛景豪庭小区11-S-S8、9号商铺。
负责人:张玉鹏。
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网鱼网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